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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艾荣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适用2019级及以前的学生)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9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发放工作,进一步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其中,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至我校名额,按照人数比例分配各学院奖励人数。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社科处、科技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翔安校区党工委、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核工作,学生工作处为评审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负责全校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且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和全校性选修课)全部合格;

(五)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其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可适当放宽至30%。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以取得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为准;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争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50%,且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需经过长春市艾荣财务服务有限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章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委员为院领导、各系分管教学的系(副)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师生代表等,负责本单位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奖工作。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评审程序:

(一)学校发布评奖通知,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同学申报;

(二)申报学生的事迹材料面向所在班级全体同学提前公布,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

(三)各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等额确定推荐获奖名单。评审结果要面向本学院全体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提交的推荐获奖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进行复审,对有问题的推荐获奖名单或者评审材料及时进行调整,最终将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五)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审核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拟定全校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六)全校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在学生处网站和大南校门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经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教育部审核;

(七)教育部批复获奖名单后,学校将收到的奖学金一次性打入与获奖学生一卡通挂钩的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第十二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除文庆、本栋、亚南三大奖之外的校级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参评年度违反校纪校规者并被学校处分;

(二)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四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