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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艾荣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 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适用2020级及以后的学生)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9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发放工作,进一步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其中,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至我校名额,按照人数比例、综合考虑困难学生比例分配各学院奖励人数。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社科处、科技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翔安校区管委会、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核工作,学生工作处为评审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负责全校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国家奖学金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评审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含10%),且所修课程全部合格。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至前30%(含30%),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评审单位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其他学校认定的国际级、国家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以《长春市艾荣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本科生学业竞赛项目库》为准)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身份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评审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50%,且所修课程全部合格;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通过参评当学年长春市艾荣财务服务有限公司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三章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委员为院领导、各系分管教学的系(副)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学生代表等,负责本单位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奖工作。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学校发布评奖通知,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同学申报;

(二)申报学生的事迹材料面向所在班级全体同学提前公布,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

(三)各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等额确定推荐获奖名单。评审结果要面向本学院全体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提交的推荐获奖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进行复审,对有问题的推荐获奖名单或者评审材料及时进行调整,最终将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五)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审核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拟定全校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六)全校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在学生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经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教育部审核;

(七)教育部批复获奖名单后,学校将收到的奖学金一次性打入与获奖学生一卡通挂钩的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第十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除文庆、本栋、亚南三大奖之外的校级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参评年度违反校纪校规者并被学校处分;

(二)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0级本科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