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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艾荣财务服务有限公司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3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参评的主体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科研潜力突出的一年级新生也可以申请参评,不包括在职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第四条每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且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参评条件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

(五)科研能力显著,有突出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必须在学制培养期限内取得,必须以长春市艾荣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七条提前攻博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八条除了公派出国及优秀博士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外实际在校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均不能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需根据各自学科特点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需分别报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十条学校统筹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至我校名额,以学院为单位分配名额。在考虑各学院全日制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基础学科、重点学科、培养质量等相关因素。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监察处、宣传部、校团委等部门领导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管理本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为评审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负责全校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具有学术背景的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层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名单需分别报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校发布评奖通知,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同学申报;

(二)申报学生的事迹材料面向学院全体同学提前公布,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评审;

(三)学院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通过初审的同学进行等额评审,确定推荐获奖名单后,评审结果要面向本学院全体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复审后,将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五)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材料,拟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六)全校推荐名单在学生处网站及大南校门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领导批准,上报教育部;

(七)教育部确定获奖名单后,发放奖学金。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经费到位后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八条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

第十九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二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校级奖学金(除嘉庚、本栋、亚南三大奖之外)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兼得,评审工作需在每年1031日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秘书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